關於同性戀議題的一些想法

最近,網路與媒體對於「多元成家草案」有諸多討論,其中一點,關於「同性婚姻」、「同性戀」的討論更是熱烈。

筆者對於「同性戀」,的確是感受到不自在;然而,我並不反對同性戀對於其應有之權利進行爭取。 如同筆者經常不贊同他人的意見,但我完全同意他人有表達意見之權利。

筆者的政治理念是Radical Democracy;因此,應該要在最大的限度以及可能性,開放各種多元意見進行討論,彼此互相尊重與包容。

但略為觀察相關新聞以及相關討論;所見之留言,多數皆停留在無意義的謾罵與攻訐。

批判沒問題,惟所持之理由要充分,所為之指摘須論理。

筆者對於自詡為「正義」的一方,為了擺脫所謂「異性戀霸權」的壓迫與桎梏,不分青紅皂白抨擊「維護一夫一妻制度」的宗教與支持者,不以為然。

同樣的,對於自詡為「道德」的一方,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罪惡,也是不以為然。

觀諸外國,也有相關的議題討論,而我認為這則澳洲前總理訪談的影片,就是一則很好的意見發表或是討論。

筆者認為,無論是支持「同性戀」,亦或是反對「同性戀」的言論,都應該要盡可能的發表出來,相互交流討論;方能發見事物的本質,俾能使後續所制訂之法規範合乎情理。

但諸多討論中,筆者似乎少見「反對同性戀」的論點能堅守下來,似乎都被打得體無完膚。


同性戀肛交行為違反自然律!?


前日,筆者方看到一篇文章「基督徒對同性性行為的看法」,作者是陳尚仁先生;台灣神學院院長、倫理學副教授。

這是一篇結構完整的文章,然而,其中一些論點我還是抱持存疑。

以下節錄該文內容:

同性戀肛交行為違反自然律
愛情的行動與性行為是經由理性的思考和意志的決定之後的行為,每一個人都不應該以其慾望的傾向或以「愛情至上」為藉口,作為行使各種性行為的理由。同性性行為是一種無法實現婚姻共同善的不理性行為,因為它以一種違反生育可能性的方式使用其生殖器官同性性行為是不理性的,最明顯可見的例子是肛交。

筆者不禁要問,該文作者究竟是反「同性戀」? 還是反「肛交」?

我們是否要釐清「性取向」與「性行為」概念,還是說兩種詞彙的概念其實有重疊亦或是混淆的部分?

(我有怎樣的「性取向」,所以我會有怎樣的「性行為」。)

若如同該文所述:「同性性行為是不理性的,最明顯可見的例子是肛交。」

但網路上,尤其歐美的A片,異性的性行為也經常出現「肛交」情節,此種「性行為」不也是「一種違反生育可能性的方式使用其生殖器官」的情形?

再者,若以「一種違反生育可能性的方式使用其生殖器官」來決定「性行為」是否「理性」;那麼,「口交」同樣是「一種違反生育可能性的方式使用其生殖器官」;如此說來,是否也該當是一種「宗教上的罪」亦或是「道德上的罪」?

因此,該文的段落標題:「同性戀肛交行為違反自然律」;按照此種邏輯,那是否異性戀進行「口交」或是「肛交」兩種性行為都是違反自然律? 

三者,那「自慰」和「打手槍」不同樣也是以「一種違反生育可能性的方式使用其生殖器官」嗎?

所以,筆者要問:到底是「同性戀肛交行為違反自然律」;還是「同性戀違反自然律」,亦或是「肛交行為違反自然律」?


同性戀作為一種「性取向」


若我們承認同性戀作為一種「性取向」,而且有逐漸被社會理解接納的趨勢;那麼,筆者就想到一個問題:「人獸戀」亦或是「人獸交」作為一種「性取向」是否也可以被接受?

在進行進一步的討論前,讀者或許可以先看這個無傷大雅的影片

筆者認為,就某個角度來看,某男在自己家裡與羊咩咩為性行為,或是某女在家裡與狼犬為性行為;跟某男在家使用自慰杯,或是某女在家使用自慰棒是差不多的態樣。 蓋法律上,「羊咩咩」、「狼犬」、「自慰杯」、「自慰棒」都是「物」的概念。

當然,或許有論者認為,上述的「人獸交」的性行為,已有觸犯動物保護法第 10 條第 6 款同法第 27 條第 5 款 的情形之虞。

那麼,限制此種「人獸交」的目的何在? 維護社會善良風俗? 亦或是 避免人畜疾病相互傳染等公共衛生之行政管制目的?


同性家庭收養子女的問題


筆者在這個影片「什麼成就一個家」中,也同意「家」之所以為「家」,重點在於「家庭成員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彼此之間互相扶持、彼此相愛」,而不在於「家長的性別」。

然而,筆者就想到同性家庭收養未成年之養子女可能會遇到的障礙或挫敗。

按我國民法 第 1079 條 之 1,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再按 家事事件法 第 119 條 之規定,同法 第 106 條 於收養事件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 第 106 條 第 1 項 即規定:「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那麼,法官在審酌未成年養子女的「最佳利益」之際;法院、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是否會把「在同性家庭成長的養子女」未來在學校或是成長經歷中,可能會遭遇到的歧視或是異樣眼光之情形一併考慮進去?

如此一來,「同性家庭」的成長環境是否還是符合「養子女的最佳利益」?

倘若實證的統計結果顯示,法院准許同性家庭收養子女的情形很低,那是否又是另一種「歧視」的態樣?


結語


以上只是筆者初步的一些看法與想法。筆者希望能有更多不同論述的觀點、角度;更多元的學科(史學、哲學、神學等等)來進行研究探討這些相關議題,期能使我們的社會和國家朝更好的方向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