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性戀議題的一些想法
最近,網路與媒體對於「多元成家草案」有諸多討論,其中一點,關於「同性婚姻」、「同性戀」的討論更是熱烈。
筆者對於「同性戀」,的確是感受到不自在;然而,我並不反對同性戀對於其應有之權利進行爭取。 如同筆者經常不贊同他人的意見,但我完全同意他人有表達意見之權利。
但略為觀察相關新聞以及相關討論;所見之留言,多數皆停留在無意義的謾罵與攻訐。
批判沒問題,惟所持之理由要充分,所為之指摘須論理。
筆者對於自詡為「正義」的一方,為了擺脫所謂「異性戀霸權」的壓迫與桎梏,不分青紅皂白抨擊「維護一夫一妻制度」的宗教與支持者,不以為然。
同樣的,對於自詡為「道德」的一方,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罪惡,也是不以為然。
觀諸外國,也有相關的議題討論,而我認為這則澳洲前總理訪談的影片,就是一則很好的意見發表或是討論。
筆者認為,無論是支持「同性戀」,亦或是反對「同性戀」的言論,都應該要盡可能的發表出來,相互交流討論;方能發見事物的本質,俾能使後續所制訂之法規範合乎情理。
但諸多討論中,筆者似乎少見「反對同性戀」的論點能堅守下來,似乎都被打得體無完膚。
同性戀肛交行為違反自然律!?
前日,筆者方看到一篇文章「基督徒對同性性行為的看法」,作者是陳尚仁先生;台灣神學院院長、倫理學副教授。
這是一篇結構完整的文章,然而,其中一些論點我還是抱持存疑。
同性戀肛交行為違反自然律
愛情的行動與性行為是經由理性的思考和意志的決定之後的行為,每一個人都不應該以其慾望的傾向或以「愛情至上」為藉口,作為行使各種性行為的理由。同性性行為是一種無法實現婚姻共同善的不理性行為,因為它以一種違反生育可能性的方式使用其生殖器官。同性性行為是不理性的,最明顯可見的例子是肛交。
筆者不禁要問,該文作者究竟是反「同性戀」? 還是反「肛交」?
我們是否要釐清「性取向」與「性行為」概念,還是說兩種詞彙的概念其實有重疊亦或是混淆的部分?
(我有怎樣的「性取向」,所以我會有怎樣的「性行為」。)
若如同該文所述:「同性性行為是不理性的,最明顯可見的例子是肛交。」
但網路上,尤其歐美的A片,異性的性行為也經常出現「肛交」情節,此種「性行為」不也是「一種違反生育可能性的方式使用其生殖器官」的情形?
再者,若以「一種違反生育可能性的方式使用其生殖器官」來決定「性行為」是否「理性」;那麼,「口交」同樣是「一種違反生育可能性的方式使用其生殖器官」;如此說來,是否也該當是一種「宗教上的罪」亦或是「道德上的罪」?
因此,該文的段落標題:「同性戀肛交行為違反自然律」;按照此種邏輯,那是否異性戀進行「口交」或是「肛交」兩種性行為都是違反自然律?
三者,那「自慰」和「打手槍」不同樣也是以「一種違反生育可能性的方式使用其生殖器官」嗎?
所以,筆者要問:到底是「同性戀肛交行為違反自然律」;還是「同性戀違反自然律」,亦或是「肛交行為違反自然律」?
同性戀作為一種「性取向」
若我們承認同性戀作為一種「性取向」,而且有逐漸被社會理解接納的趨勢;那麼,筆者就想到一個問題:「人獸戀」亦或是「人獸交」作為一種「性取向」是否也可以被接受?
在進行進一步的討論前,讀者或許可以先看這個無傷大雅的影片。
筆者認為,就某個角度來看,某男在自己家裡與羊咩咩為性行為,或是某女在家裡與狼犬為性行為;跟某男在家使用自慰杯,或是某女在家使用自慰棒是差不多的態樣。 蓋法律上,「羊咩咩」、「狼犬」、「自慰杯」、「自慰棒」都是「物」的概念。
當然,或許有論者認為,上述的「人獸交」的性行為,已有觸犯動物保護法第 10 條第 6 款 與 同法第 27 條第 5 款 的情形之虞。
那麼,限制此種「人獸交」的目的何在? 維護社會善良風俗? 亦或是 避免人畜疾病相互傳染等公共衛生之行政管制目的?
同性家庭收養子女的問題
筆者在這個影片「什麼成就一個家」中,也同意「家」之所以為「家」,重點在於「家庭成員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彼此之間互相扶持、彼此相愛」,而不在於「家長的性別」。
然而,筆者就想到同性家庭收養未成年之養子女可能會遇到的障礙或挫敗。
按我國民法 第 1079 條 之 1,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再按 家事事件法 第 119 條 之規定,同法 第 106 條 於收養事件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 第 106 條 第 1 項 即規定:「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那麼,法官在審酌未成年養子女的「最佳利益」之際;法院、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是否會把「在同性家庭成長的養子女」未來在學校或是成長經歷中,可能會遭遇到的歧視或是異樣眼光之情形一併考慮進去?
如此一來,「同性家庭」的成長環境是否還是符合「養子女的最佳利益」?
倘若實證的統計結果顯示,法院准許同性家庭收養子女的情形很低,那是否又是另一種「歧視」的態樣?
結語
以上只是筆者初步的一些看法與想法。筆者希望能有更多不同論述的觀點、角度;更多元的學科(史學、哲學、神學等等)來進行研究探討這些相關議題,期能使我們的社會和國家朝更好的方向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