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於 民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發布命令 ( 勞動3字第1030130033號 )

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4條條文

其中第 13 條條文內容值得與女性朋友們說明: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 新舊條文對照


舊 法 條 文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新 法 條 文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讀者可能不明白這個新舊法規的修正到底有什麼差異,也不清楚這是在規定什麼。 以下,由筆者來為各位讀者說明:

舊法時期,女性受雇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定申請或請求生理假,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新法上路後,女性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定申請或請求生理假,雇主不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新舊法規沿革之歷史解釋 )

白話一點來說,現在女性朋友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向老闆請生理假,可以不用提供任何的相關證明 (醫療證明) 給老闆。 

若女性朋友因生理期來而身體不適,導致工作有困難者,每個月可以請一天的生理假;一年內若請生理假日數未超過三天,則這三天生理假不併入病假計算;若超過者,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 參照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 )。

女性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定向雇主請求生理假時,雇主不得拒絕
更重要的是,雇主不得因為女性受僱者請生理假,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參照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1 條 )。

若雇主違反前述規定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1 條 ),則將被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參照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8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