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 胖達人的澄清聲明書

今天 (3/17) 蘋果日報的A5版下方

胖達人手感烘焙 的 澄清聲明書 是在反串搞笑嗎?

還 Underline 這段:

「...本著誠信經營,勇於承擔責任之原則,被要求放寬補償退費標準,無論是否購買到有添加人工香精或無添加的任何產品,消費者皆可憑發票全額退費...」

(緊接下來不只 Underline 還 粗體 加強)

且被追溯到胖達人創業第一天,所有食安事件不論毒澱粉、火鍋、假米、蜂蜜事件,沒有業者被要求如此辦理,完全不符比例原則。


蛤? 比例原則?


前面說了一大段,應該是想主張 「平等原則」 吧?

胖達人應該是想要表達:為什麼大家的食品都出包,而你只特別嚴厲地針對我?



好吧, 只好幫胖達人上一課

最高行政法院 93年 判字 第 1392 號 判例要旨
「"憲法之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乃形成行政自我拘束,惟憲法之平等原則係指合法之平等,不包含違法之平等

故行政先例需屬合法者,乃行政自我拘束之前提要件,憲法之平等原則,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之請求權。」

簡單地來說,胖達人自己違法在先,並不能主張自己有「平等原則」之適用;只有「合法」之情形下,才有「平等原則」適用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