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罪案件的脈絡

今天閱讀了〈血是怎麼冷卻的:一個隨機殺人犯的世界〉,於是查詢並閱讀了本件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2年度上重訴字第772號 刑事判決 節錄:
四、被告的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 
由上被告的家庭史、個人成長及生活史可見,誰能選擇自己的父母與家庭,被告的童年是被決定的。法院沒有譴責被告父母或家人的意思,每個人都有生活的自由與履行責任的方式。被告的家屬患有精神方面疾病,鑑定證人乙p○○○○於本院陳稱被告家庭有這方面疾病的遺傳傾向(本院四115反),被告精神方面的疾病在19歲後開始發作,21歲後陸陸續續在臺南市各精神科就診,服用精神科藥物長達8年後犯案,生活的快樂因子太稀薄了。 
除了遺傳的因素外,共同鑑定報告及心理評估鑑定報告,也一致認為父母管教方式歧異,及父母在家裡面的打罵,都讓被告很難學習並了解,培養並建立穩定的依存關係及其技巧是重要,被告沒有支援,變成膽小,容易緊張,其不知如何應對,只好以沉默寡言,孤僻封閉,幾乎不與他人往來,生氣起來就暴力對待自己,而這正是被告父親一直對待被告的方式,被告也就像其父親的鏡子一樣,以自己為中心,反射其行為於社會。 
84年間,被告12歲,小學畢業,有○○國小學籍紀錄表可參(原審一184)。  依照當時的國民教育法、強迫入學條例之規定,6歲至15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前6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3年為國民中學教育,國民小學畢業應造冊,報請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分發,應入學而未入學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各鄉鎮市設立之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者,應發給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仍不遵守者,應處罰鍰,罰到入學為止(當時的國民教育法第2條、強迫入學條例第9條第1項、第2項參照)。 
以上規定,即在確保憲法第21條受國民教育基本權的具體落實,並課予未入學國民之父母相當的義務。 
試問,行政機關及被告的父母,為被告的進入國民中學努力做了甚麼?被告沒有繼續升學,導致在正進入青春期的時間,沒辦法繼續與同齡小孩為伴,學習並培養維持人際關係的自信,沒辦法接受老師教導,彌補家庭照護的不足。這些能歸責被告嗎?當然不能。 
不唯如此,被告小學畢業後,被告直接進入至大人們都嫌粗重的車體焊接工廠上班,賺錢家用,焊接光焰四射加上搬運重物,在身體發育不全,長期下來,被告眼睛視力健康惡化,左手習慣性脫臼,讓他本就難以應付的職場工作技能,雪上加霜。 
依據當時有效的勞動基準法,雇主原則上不得僱用未滿15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又15歲以上未滿16歲受雇從事工作者為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工作;未滿16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違法雇用者,應處刑罰(當時有效之勞動基準法第44條、第45條第1項、第46條第1項、第77條參照)。 
當時的勞動基準法有無有效的執行呢?執法者有無盡到保護被告的義務呢?這些保護措施的不足、環境的不友善,讓被告孤僻、緊張、焦慮情緒無處紓解,缺少了人際關係的重要交流經驗,沒有學習對象,非常難以發展感同身受、設身處地的同理心態,這些環境上的缺陷,被告能有更好的選擇嗎?能因此苛責被告嗎?當然不能。 
由於受教權利受損,過早進入職場,復因左手習慣性脫臼,與軍隊團體生活絕緣,被告的知識來源,也就是他最大的興趣,即在網咖內看漫畫。但被告並不快樂,他自殺4次未遂,在告知醫院自殺訊息後,卻也沒得到認真的對待。 
最後,被告由網路、漫畫中,得到本案殺人判死的訊息,於發病時,僵化在這扭曲的思考空間內。 
但在被告逐漸長大的時候,被告是有機會逐漸走出來的,他交女友,相處了6、7年,他經常地換工作賺錢,也不停換醫師問診,他有機會得到更多協助與資源,但如同共同鑑定書所載及丁午○○○○所述,當醫師不照其要求開藥,被告會換醫師,會自行挑藥吃,會重複於不同醫院領藥,會要醫師開或不開甚麼藥。 
再如同甲X○○○○所述,被告的習慣,就是想甚麼,就會指揮別人按照這個想法去做。某程度被告的習慣是為所欲為,因其自認聖人,因而忽略或拒絕了他人伸出的援手,導致頻仍陷入弱肉強食的狹隘病態思考場域內,被告對此生活慣習難辭其咎。 
而依其生活習慣與型態,若未經過更長期的矯正治療,加上社會資源的協助,被告還是會一再回復到犯案前的生活模式,而再犯案。此亦為鑑定證人甲X○○○○、甲d○○○○於本院陳稱甚明。

就讀大學法律系三年級期間,修習刑事訴訟法,那時候的課程討論到「泛言辯護」的這個概念。

下課休息的時間,我問了授課老師(時任南投地方法院院長),實際上,有沒有可能案件真的沒有任何的辯護著力點,罪證確鑿,被告自白,一切都依照法定程序調查審理,而只能作出「泛言辯護」?

老師回答說,不會有那種情形發生,只要辯護人認真仔細地研究案件的脈絡,一定可以依照刑法57條逐一的進行「量刑辯護」。

在我服役於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的時光,觀看了許多刑事訴訟的進行,也印證了老師的回答。

前一份工作接觸刑事重罪辯護案件,在閱覽卷宗和書狀的過程中,仔細地探究,逐一的建構被告的成長歷程和環境,當整個脈絡清晰之後,就比較能理解為何今天被告的人生會走到這個「坎嶄」。

論罪科刑,大學習法時,多只學到「論罪」的階段,但是真正困難的應該是「科刑」的部分。真實的刑事案件並不是跟實例題一樣,一切都是明確的、去脈絡化的。法律的高度和溫度應該是要在量刑的部分充分地展現。

並不是有什麼類似斯德哥爾摩症候群(Stockholm syndrome)的情形,也不是被害者及其遺族不可憐,而是站在刑事法與犯罪學的角度來看,我們應該給予這樣的被告如何的評價才是妥適正當的。

期待臺灣的新聞媒體,做為公共財(Public Goods)之一,能夠善盡職業倫理,秉持專業的報導,莫讓一份能夠與社會大眾良性溝通的判決,埋葬在血腥聳動的標題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