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你我的土地正義

苗栗大埔四戶因區段徵收,遭該縣政府限期拆遷。然而,因一個純粹的土地開發案而恣意剝奪私人財產,實乃侵害人權的暴政。

按大法官於釋字第400號解釋文即闡明:「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若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或基於公益目的之必要,而進行土地徵收,必須符合「必要性原則」,並應於相當期間內給予合理之補償。

大埔四戶的土地徵收「有必要」嗎?觀諸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廖本全教授與政大地政學系徐世榮教授所撰寫之社論,皆指出大埔土地徵收是一個「不適當、不合理且毫無開發必要性與正當性的都市計劃案」。

次按,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已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此觀諸兩公約施行法之規定自明。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國家應保障人民得享有安全、和平與尊嚴之適足居住環境;試問於大埔徵收案之主管機關,有「依法行政」嗎? 大埔四戶的居民現在還有安全、和平與尊嚴可言嗎?

末按,行政院正式函文(院臺建字第0990102255號),會議結論明白記錄:「其所有之建物及基地同意原位置保留」。倘若政府不遵守承諾,此公文只是一張廢紙,那麼人民還能相信什麼?

古人有云:「天下之患,不發於人之所備,而發於人之所不備」。若我們還不挺身出來捍衛應有的土地正義,大埔徵收案的情形將會不斷地重演。地方勢力、開發集團加上政府機關今天能踐踏大埔四戶居民的人權,明天就能踐踏你我的人權。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99年12月15日報部審議變更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暨周邊地區特定區(配合行政院劃地還農專案讓售政策指示)主要計畫;頁56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99年12月15日報部審議變更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暨周邊地區特定區(配合行政院劃地還農專案讓售政策指示)主要計畫;頁57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99年12月15日報部審議變更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暨周邊地區特定區(配合行政院劃地還農專案讓售政策指示)主要計畫;頁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