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zeistaat. Taiwan.

公共危險罪「全新詮釋」

7月23日,政大地政系徐世榮教授為「大埔土地徵收」一案,於衛生福利部附近的人行道上,舉手高呼:「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表達抗議;卻遭警方以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為由逮捕。

於此,警方之行為已達濫權、違法之程度。

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徐教授不過在人行道上舉手高呼抗議口號,就遭警方以粗暴之方式強行脫離現場,並拘捕之;試問此種手段有「必要」嗎?此種作為「適當」嗎?

其次,依實務見解,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其構成要件,須有損壞壅塞陸路等之行為,或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行為,並須致生往來之危險,始足當之。

徐教授有開著怪手破壞馬路嗎? 徐教授有駕駛聯結車把整條道路阻斷,讓大家都不能往來通行使用道路嗎? 還是徐教授有跟別人「尬車」,併排競駛或一前一後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超速行車?

試問,站在人行道上舉手高呼抗議口號,如何能夠「妨害公眾往來通行」而造成危險?

警方的所作所為真讓我們「大開眼界」,公共危險罪章全新詮釋,簡直是刑法法學一大發現!我書櫃上的刑法教科書都可以拿去燒了。


人權倒退千年之多

大家還記得我們國中唸過的課文〈張釋之執法〉嗎?

漢文帝出巡,走到中渭橋時,一位鄉民突然從橋下竄出,驚動了文帝的坐駕。這位鄉民被抓了起來,交給廷尉張釋之處斷。審理過後,張釋之稟報文帝:「一人犯蹕,當罰金。」;雖然文帝一開始認為張釋之判得太輕,很生氣;但後來還是被張廷尉說服,認為這是一個妥適的判決。

兩千年多年前的西漢,皇帝出巡,實施交通管制,閒雜人等應迴避;人民違反此情,也不過罰錢。

兩千多年後的臺灣,總統出席行政機關揭牌儀式,弄了一個好大的交通管制區;人民不過只是站在人行道上,為了社會公共議題表達意見和訴求,就被警方濫權違法拘捕。



Polizeistaat.

Police State.


警察國家.

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