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民主法治發展的毀滅時刻


馬英九總統於民國 102 年 9 月 8 日偕同吳敦義副總統及行政院長江宜樺在總統府針對最高檢特偵組揭發立法院長關說司法個案召開記者會。

此新聞稿刊載於總統府網站,並以「臺灣民主法治發展的關鍵時刻」作為標題。

筆者認為,用「臺灣民主法治發展的毀滅時刻」作為標題,也許更為恰當。


民主法治最恥辱的一天!?


馬總統發表的新聞稿中,重砲抨擊立法院長王金平,關說法務部長及臺高檢檢察長一事,為侵犯司法獨立最嚴重之事,也是臺灣民主法治發展最恥辱的一天。如果我們不能嚴正面對這樣的弊案,臺灣將走上無限沈淪的處境。

對於措辭如此強烈之新聞稿,筆者心中出現一個大問號。

前些日子,於今年 7 月 26 日,基隆市長張通榮關說酒駕一案,基隆地方法院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參照 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度矚訴字第 1 號 刑事判決)。

爾後,張通榮遭國民黨考核紀律委員會決議處分,予以停止黨權三個月。

次觀諸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因關說並介入中鋼下游廠商地勇公司之合約,亦遭一審判決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萬元(參閱 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金訴字第 47 號 刑事判決)。

再觀諸曾任國民黨中央委員暨文傳會文宣部主任的臺北市議員賴素如,因關說臺北雙子星大樓開發案而遭臺北地檢署起訴(參閱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新聞稿 頁2)。

以上三案有的經過檢方偵結起訴;有的更已經過法院審理後為有罪判決

此際,馬總統有曾出來開過記者會重砲抨擊,並說這是「民主法治最恥辱的一天」嗎?


反觀此次王金平的關說案件;最高檢察署特偵組(以下簡稱為「特偵組」)於 9 月 6 日發布之新聞稿,其內容以:「(一)本署特偵組查獲柯建銘委員透過王金平院長、曾勇夫前部長及陳守煌檢察長向林秀濤檢察官關說之事實,歷經 2 月時間之偵查後查無金錢對價關係,認此「重大司法風紀事件」未涉刑事不法,而僅涉及行政違法責任」(參閱 最高法院檢察署 新聞稿 頁3)。

王金平的關說案件未經起訴、審判,且已經被特偵組認定為「行政違法責任」;詎料,馬總統竟以如此大陣仗、如此高姿態、如此措辭強烈的文稿抨擊立法院長王金平,真是令筆者丈二金剛,摸不著頭緒!


越俎代庖的特偵組


如前述,特偵組於新聞稿中,認定立法院長王金平之關說案件,並非刑事不法案件,僅涉及行政違法之責任。

筆者這時候的心中又出現另一個問號。

既然特偵組認為王金平院長僅涉及行政違法;那麼,這場記者會怎麼會是由你們召開呢?

蓋特偵組之法定職權僅限於特定種類之刑事案件(參閱 特別偵查組設置法源 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特別偵查組之設置及職司案件);本案應依法移送給相關機關,如「監察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或「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召開記者會進行說明的也應當是此等機關。

特偵組為何越權辦案?

再者,特偵組還罕見地以3次簡訊通知新聞媒體到場,切勿錯過此次記者會。在此之前,曾有過有如此之動作嗎?(參閱 最高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頁4)


特偵組的恣意專斷


法務部於 9 月 6 日發布之新聞稿

...檢察官身為國家公益代表人,負有追訴犯罪懲治不法之責,對於不法情事均應積極偵辦,惟偵辦案件,應依證據認定,不應以羅織方式入人於罪,這也是檢察機關最為外界詬病及指責之處。

依據最高法院檢察署所提出長達19頁的新聞稿資料,並無任何證據顯示或可以證明曾部長有關說行為或如何進行關說;曾部長坦蕩自持,其擔任法務部長職務,致力推動各項業務,嚴守法務部部長本分,絕無個案關說行為。

(筆者按:最高法院檢察署所提出之新聞稿資料,的確是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前法務部長曾勇夫有進行關說;如果可以證明,那早就起訴了,而非僅涉及「行政違法責任」。)


臺灣民主法治發展的毀滅時刻


有受過公民教育之人,即使沒唸過法律,也知道「三權分立」的概念。

為何民主法治國家的憲政制度之設計須要符合「權力分立」之原則?

因為有鑑於過往歷史,權力集中必然會腐敗腐化( Power tends to corrupt, and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 -- Sir John Dalberg-Acton ),所以我們必須要有權力彼此互相制衡之制度,避免產生獨裁的情形。

當一個總統可以不透過憲政規範的制度,試圖要以「總統」的身分,鬥爭「國會議長」;若監督行政權的立法權被「總統」給毀滅,此際,誰來監督並制衡「行政權」?

馬總統畢業於台大法律系、哈佛法學院,豈會不知「權力分立」以及「憲政制度之誡命」?


這是個政治問題?還是個法律問題?


王金平院長出國赴馬來西亞參加女兒的婚禮這段期間,馬總統於總統府召開記者會,以措辭強烈之文稿抨擊王金平院長,目的為何?

是否因為服務貿易協定、核四預算案等重大國事議題無法順利的在立法院通過?
又無法順利通過的原因之一,是因為王金平院長不願動用國會議長之警察權?

這起事件的本質究竟是個政治問題?還是個法律問題?

答案呼之欲出。


法律人的堅持與風骨


以下節錄法律人於報章網路媒體對於本案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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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已經跨越憲政民主的紅線

一群公法學者對於總統介入國會自律事件的共同意見



  立法委員應該遵守〈立法委員行為法〉之規定,不得對進行中的司法案件進行遊說。如有涉嫌違反此項國會倫理規範之情事,立法院應當啟動紀律機制進行調查及懲處,社會輿論亦得對涉案人士提出政治道德上的呼籲乃至譴責。惟近日馬英九總統所為,是否透過「捍衛司法、嚴懲關說」之名義,對立法院長王金平展開密集的「政治鬥爭」,社會已多有議論。關於檢察總長黃世銘及其所領導之特偵組就王金平所涉關說疑案所為各種處置的適法性,以及馬總統在此過程中有無違法濫用檢調系統的質疑,我們認為尚有詳細深究的必要。但是,在還沒有循適正之司法、監察或國會調查程序取得更為充分、確切的事證資料以前,我們暫時無法評論。然而,關於馬總統以其身兼國民黨黨主席之權勢,強力運作國民黨對王金平做出撤銷黨籍之嚴厲黨紀處分、試圖據以剝奪王金平之立法委員資格,進而改變立法院院長人選的作法,既有的公開事證資訊已足供我們做出共同確信的憲政法理判斷:馬總統此舉已經公然地逾越了權力分立體制應有的分際,危害了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基於以下理由,我們聯合提出這項嚴正的憲政批判﹕

一、總統的憲政身分同一性

  首先,總統是一個憲法機關,其權力之行使必須受到憲法規範的約束,當然也必須符合包括民主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在內的憲法整體基本原則。在民主社會中,總統個人可以兼具若干的其他政治身分,例如政黨的主席或者實質政治領袖。但是只要他還在任,他作為總統這個憲法機關擔當人的角色與身分就不會改變。在總統任期內,沒有前一秒鐘還是總統,後一秒就不是總統而只是單純政黨主席這種事。總統個人以其非總統身分所為之任何政治行為,均必須與總統的憲法機關角色及其憲法職權相容。換言之,總統以其他政治身分所為的政治行為,同樣必須受到憲法的約束,當然也包括民主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總統在憲政上不可以做的事情,不會因為總統個人換了一個身分(例如政黨主席),就變成是總統可以做的事情。若非如此,憲政秩序上對於總統權力所設的規範,將被總統個人以機巧的身分轉換而輕易規避。

二、國會自律原則與自律事項

  我國大法官已經數度闡明,國會自律是構成權力分立秩序的憲法基礎原則之一。國會自律也根植於憲法的民主原則,為擔保代議民主政治之實踐與尊嚴所必要。基於權力分立原則以及民主原則,國會倫理的形成與維持,特別是對於國會議員單純違反國會倫理規範之責任的追究與處罰,當然屬於國會自律事項,其他權力部門不得越殂代庖。特偵組既已表明王金平所涉關說疑案並無涉及刑事不法,而屬行政不法問題,則王金平是否因本案而不適任立法委員與國會議長,屬國會自律範疇,殆無疑義。不分區立法委員與區域選舉產生的立法委員都是代表全國人民行使立法權的代議士。他們受有相同的國會倫理規範﹔對其所為之紀律調查與處罰,也應當適用相同的國會自律原則。

  縱使政黨政治已經在相當程度上改變了傳統的憲法權力分立秩序,國會自律仍然是憲政民主國家無可退讓的基本原則。國會自律原則是否被遵守與維繫,是區辨一個國家是憲政民主國家抑或「黨國不分」的政黨集權國家的重要判準。依司法院第三三一號解釋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不分區立委在喪失黨籍之日起失去立委資格。此等制度安排是否合致於憲政民主的基本要求,實有重行檢討之空間,但是不論如何,對此等規範所為解釋與具體適用,不能無視於國會自律原則此項憲法規範要求。

三、總統不可以越權干涉國會自律事項

  總統不可以介入國會自律事項、侵犯立法權的核心領域。總統不可以做的事情,總統就算身兼政黨主席,還是不可以做。即便不細究現行法下政黨對於不分區立法委員所為撤銷黨籍之黨紀處分本身是否即有架空國會自律原則之虞,為了維持總統與國會的權力分際,擔任總統的個人就是不可以參與所屬政黨議處同黨不分區立委的黨紀程序,而必須有所迴避。換句話說,在總統與政黨主席的角色可能發生衝突的時候,憲法就要求身為總統的個人必須節制自己在憲法外所擁有的政治權力,不可以使總統這個憲法機關發生牴觸憲法的疑慮。憲法對於權力分立的要求,其價值排序遠高於政黨的黨紀維護。然而,馬英九總統非但沒有迴避立法院院長的黨紀案件,還數度召開記者會指摘王金平院長已不適任,必須去職,進而出席國民黨考紀會,要求撤銷王金平的黨籍。我們認為,王金平院長和柯建銘立委的行為是否構成對於進行中的司法案件進行請託、遊說,是否已經違反立法委員的行為倫理,應該接受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最嚴格的檢驗。但是馬英九總統的行為已經違背了憲法課予總統的忠誠義務,不當干預國會自律事項,以致跨越了民主國家的憲政權力分際。基於維護憲政民主法治的信念,我們提出學理意見如上,籲請公民社會成員共同正視台灣當前所遭遇的憲政挑戰,並要求國家各權力機關儘速依循合法合憲的方式,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

共同連署人:

王毓正(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王韻茹(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王鵬翔(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王必芳(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江嘉琪(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吳宗謀(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吳明孝(義守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憲政組助理教授)
吳秦雯(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辛年豐(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周佳宥(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周明泉(輔仁大學哲學系助理教授)
官曉薇(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林佳和(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林佳範(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系副教授)
林明昕(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林春元(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林淑雅(靜宜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邱文聰(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孫迺翊(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翁燕菁(政治大學政治學系助理教授)
高仁川(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張文貞(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張嘉尹(世新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許家馨(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陳仲嶙(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陳怡凱(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陳信安(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陳昭如(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陳耀祥(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
黃丞儀(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黃忠正(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黃舒芃(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黃源浩(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廖欽福(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廖福特(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劉靜怡(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
蔡維音(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鄭明政(勤益科大通識中心法政組助理教授)
謝碩駿(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鍾芳樺(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顏厥安(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羅承宗(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蘇彥圖(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蘇慧婕(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博士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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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藍偵組」變成了「馬偵組」;關鍵評論


作者:陳仁豪,律師

內文節錄:

言歸正傳,這篇文章不是在為王金平辯駁。而是要強調,即便這個案子中監聽票是合法取得的,但王金平並沒有犯罪,因此王金平有沒有關說跟特偵組的職權一點關係都沒有,特偵組更不應該公布個案的通訊譯文。

再者,馬英九在我國現行偏向總統制的憲政體制下,是實質上的行政首長,竟然透過愛將黃世銘轄下的特偵組,對立法院長作道德追殺,這在法治上軌道的國家都是不可思議的。他還敢大言不慚的說,這是台灣民主政治、法治發展最恥辱的一天。

請記住,當你用一隻手指指著別人的時候,別忘了還有四隻手指是指著自己。到底是誰去關說侯寬仁不要對你的特別費案上訴的,也麻煩拜託不要讓特偵組繼續「東廠化」下去,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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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馬總統傷害司法獨立;自由時報


作者:許惠峰,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所主任

內文節錄:

司法獨立之維護固然為全民之共識,任何破壞司法獨立之行為都應予以嚴厲之譴責,公然對法院判決表達不滿,以及私底下請求檢察官審慎考慮是否上訴,兩者皆有可能對司法獨立造成侵害,然前者卻可以總統之身分,公開透過媒體間接暗示承審法官應如何處理,猶不知其行為已影響司法獨立。

而對於私底下事實猶不明確之關說疑雲,直接定調此為關說,實令人有「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之感。如此雙重標準之司法判定,如何能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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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核心價值在於公平,亦即標準之一致性,馬總統身為國家元首,本應恪遵憲法,維護民主法治;然,觀其作為,「如果不是違法亂紀,那什麼是違法亂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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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評論:黨紀不能決定王金平去留;蘋果日報


作者:顏厥安,臺大法律系教授

內文節錄:

簡單一句:國會議長的中立地位,是《憲法》的要求,當然也受到《憲法》規範位階的保障。

面對眼前的狀況,《憲法》給出的答案非常簡單清楚:國會議長的身分特殊,不能僅僅因為黨紀處分(開除黨籍或停止黨權),就失去了議長地位,否則黨紀就控制了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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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連各個憲法機關都要尊重國會自律,區區一個政黨(即使席次多黨產肥)黨紀,難道還高過法律或《憲法》嗎?

可是這樣一來,難道國會議長的行為就不受拘束?

當然不,《憲法》與法律仍然拘束議長,甚至議事倫理、政治責任也都要遵守。這各有司法機關、監察機關的職權,更重要的是:國會自律要優先。黨紀位階很低,排到最後吧。

所以符合《憲法》規定的作法是:

第一,新會期開議後,立法院仍應該「堅定地」讓王金平以立委身分進入立法院。

第二,但是同時也要「嚴謹地」依法由紀律委員會展開有關關說案的調查。

第三,由副院長暫代院長行使院長職權,等待紀律委員會的調查結果。

第四,調查結果有或沒有關說,視情況恢復行使院長職權或做其他處理,包括黨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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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來看,國會議長以及副議長,都該退出政黨運作,但也不受黨紀約束懲處。

其不當行為,一律交由國會自律,或對國民的政治責任處理。

政治可以有陰謀,但是不能硬幹。

政客可以鬥爭,但是不能惡鬥。


民主憲政不是迴避政治,而是駕馭政治。請一切回歸憲政原理來行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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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丞儀:總統先生,請停止創造憲政惡例;天下雜誌 獨立評論


作者: 黃丞儀,中研院法律所助研究員

內文節錄:

任何人都可以討厭柯建銘、王金平,對其不齒,總統個人當然也可以,但是不能夠以毀壞憲政體制為代價,非要把立法院院長除之而後快。

如同前面所述,今天總統可以開記者會毀掉立法院院長,明天他也可以開記者會毀掉司法院院長。

更何況,立法院是由國民選舉出來的議員構成,必須和總統的權力相互抗衡,監督行政部門,如果總統可以毀掉立法院院長,立法院在權力分立體制上就被弱化了,以後誰來制衡總統所代表的行政全體?


比較積極且能兼顧權力體制的作法,應該是趁此機會,在國會內部,結合兩黨的力量,儘速推動立法委員行為倫理規範形成文化,並且成立公正獨立的倫理監督委員會,提升立法委員的素質。

而不是將制度做小,把黨內鬥爭外部化,然後假民主法治之名,實際上擴張總統權力,破壞權力分立。

如果中國國民黨要開除王金平的黨籍,那就是中國國民黨的事情。

總統該做總統的事,切莫創下違憲惡例,藉此回到威權時代的超級總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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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讓政客作賤司法?


作者:黃國昌,中研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員

內文節錄:

無論是因被壓迫而屈從,還是本愛逢迎爭寵,法律人實在應該看清:為了權力出賣自己的靈魂,或許能夠換來一時的快意,但在那些權貴眼中,你卻不過是一顆隨時可以被取代的棋子。

當曲終人散,你將發現你不僅輸了全世界,還輸了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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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評論:國會應彈劾馬英九;蘋果日報


作者:黃國昌,中研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員

內文節錄:

有權有勢的政客關說司法,可惡,如果屬實,應自行辭職;檢察官違法濫權,淪為政治打手,更可惡,如果屬實,應彈劾撤職。

但是,最可惡的是,總統破壞憲政秩序,踐踏民主法治,濫用總統權限!這正是馬英九過去幾天所正在傷害台灣的行為!真正可悲的是,位居總統高位的馬英九已成為台灣民主憲政最大的亂源!

當代民主憲政的發展歷史,早已揭示:權力過度強大、過度集中,將無法有效制衡。無法被有效制衡的權力,終將成為獨裁暴政。

這個簡單的道理,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台灣都是活生生的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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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馬英九以如此粗暴的方式,踐踏國會尊嚴,傷害國會制衡功能,如果立法院還不能有所回應,不僅是坐實「馬英九立法局」的譏嘲,更是嚴重棄守其《憲法》機關的職責。

屆時,台灣公民社會一定會有所回應。

畢竟,人民期待的是一個能夠反映民意、履行《憲法》義務的國會,而不是自甘墮落為馬英九意志執行者的禁衛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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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組」日後還「特」得下去嗎?


作者:劉宏恩,政大法律系副教授

內文節錄:

特偵組檢察官是法律人,職責是追訴刑事違法行為。

但是,特偵組針對自己也承認「不構成違法的行政違失」用「開記者會爆料」的手段來處置,請問這個處置是「法律處置」還是「政治處置」?眾所皆知,「開記者會爆料」是政治人物最喜歡拿來攻擊異己和博取新聞版面的手段,請問特偵組你們究竟自我定位為法律人還是政治人物?如果仍然是法律人,為什麼你們使用的是政治動作,不是法律動作?

這兩天的事態發展已經愈發明顯:特偵組提供的資料成為馬英九對王金平權力傾軋的利器。無論是特偵組自願在這場權力鬥爭當中擔任「馬前卒」,還是天真爛漫到沒有預見事態會變成如此而被利用,其實結果都一樣:特偵組彷彿是馬前卒、天子禁衛軍的形象已經跳到黃河也洗不清。

此次事件不僅造成一個部長下台,同時也把特偵組的公信力拿來陪葬。一個失去了公信力的特偵組,日後還能做什麼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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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民主秩序下的黨/國分際;自由時報


作者:蘇彥圖,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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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節錄:

憲政主義試圖節制權力政治,據以防範暴政的出現。

然而,形構憲政秩序的法與道德,既不可能毫無含糊與爭議,也沒辦法自動發揮規範效力。

憲政紅線的劃定與維持,有賴憲政社群成員持續的論辯與協力,既不能指望權力菁英修為自持,也無法單靠憲法法院主持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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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前的這場憲政風暴中,有些憲政紅線至少表面上看起來是大家公認的─比如說,政府不可以違法監聽。

就此,總統與檢察總長矢口否認事涉不法,許多人則是提出了具體且合理的懷疑。雖然這方面還有一些法律解釋適用的問題尚待釐清,這類憲政爭議接著主要是看我們如何透過正當的憲政調查程序認定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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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憲政風暴另外還牽涉到了一個憲政紅線要怎麼劃、劃在哪裡的規範性爭議。

在馬英九總統/黨主席的強力運作下,國民黨火速地對涉嫌為柯建銘關說的立法院長王金平做出了撤銷黨籍的黨紀處分,試圖讓王金平因而喪失立法委員的資格與立法院院長的職位。

這之間的憲政是非,基本上取決於我們怎麼看待政黨與國家憲政機關的分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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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就此可以區分出兩個層次的黨/國分際問題。

首先,許多論者對於司法院釋字第三三一號解釋,以及本於該解釋之意旨所制定的選罷法規定,提出了強烈批判,進而要求根本改革「不分區立委喪失黨籍即喪失立委資格」的制度安排。

然而,仍有不少論者執著於以政黨究責替代選區罷免的形式論理,毫不介意罷免區域立委何其困難而開除不分區立委黨籍又何其容易。

這些爭議事關政黨在我國代議民主政治中的角色分際,需要我們進行更深刻的反省與思辯。

另一個層次的黨/國分際問題,指向了政黨政治與權力分立秩序間的關係。

它要我們追問:作為政黨領袖的總統,是否只要戴上了政黨的手套,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把手伸進國會?

政黨政治的發展確實已經深刻地改變了古典憲政主義所設想的權力分立秩序,可是這並不表示我們因此就只得容任政黨─特別是一個同時掌握行政權與立法權的列寧式政黨─完全掏空權力分立的憲政意義,讓從政者只問政黨認同而完全不顧最起碼的憲政制度忠誠。

如果國會倫理法制功能不彰可以被拿來正當化總統對於國會自律事項的介入,那麼我們又要怎麼跟人家說,民主國會立法效能的低落,不是一個讓人轉而擁抱威權政體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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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話直說:檢察官不能是追訴狂;蘋果日報


作者:林孟皇,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內文節錄:

在貫徹權力分立、保障人權的意旨下,檢察制度當然應該維持。

但檢察官在行使職權時,也應善體德國《刑事訴訟法》改革先進米德邁爾的至理名言:「檢察官應盡力求真實與正義,因為他知曉,顯露他片面打擊被告的狂熱,將減損他的效用和威信;他也知曉,只有公正合宜的刑罰,才符合國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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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評論:在審判台前的總統;蘋果日報


作者:張嘉尹,世新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內文節錄:

馬總統在九月初發動了一場政爭,所醞釀的憲政風暴幾乎引發《憲法》危機,還好包含媒體、政客與學者在內的台灣人民,並沒有坐視馬總統跨越憲政紅線的行為。

隨著案情相關事實的曝光,各式各樣的疑問接踵而來:總統可以召開記者會「私設刑堂」逼退立法院院長嗎?總統可以開除立法院院長黨籍以達成逼退的目的嗎?檢察總長可以向總統報告偵查中的個案嗎?特偵組可以召開記者會公布監聽譯文嗎?特偵組可以對法務部長進行行政調查嗎?特偵組可以監聽國會總機嗎?
人民除了開始懷疑自己是否還活在一個自由民主的憲政國度之外,還有驚訝與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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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認為檢察總長的行為是越級報告,指責他的過咎在於跳過行政院長而直接向總統報告,這個批評錯失了重點。因為,作為獨立行使職權並獲任期保障的檢察總長,根本不應該在偵查終結前就個案向任何人報告,這不但違背了《刑事訴訟法》的偵查不公開,更違反了檢察總長的職務獨立性,更與檢察總長的職權不相容。既然檢察總長有權指揮特偵組來偵查總統的貪瀆案件,基於這種權力的對立性,怎麼可能允許他向總統報告案情。

同樣的,作為國家元首與行政權首長的總統,在8月31日根本就不應該聽取檢察總長的個案報告,無論是刑事不法部分,還是所謂的行政不法部分都一樣;這不但是《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的基本要求,也與馬總統信誓旦旦的維護司法獨立與尊嚴有關。基於權力分立原則以及總統對於《憲法》的忠誠義務,總統本應拒絕聽取該報告,否則就違反《憲法》對總統這個職位的內在要求;換言之,總統就違憲了,9月1日的主動召見檢察總長商討此事,其後一連串的電話詢問甚至討論,所顯示的是,馬總統無視於《憲法》賦予總統的高度與中立性,輕率而鹵莽的違反《憲法》的原則與要求,將自己捲入政爭成為《憲法》爭議的當事人。

試問,作為行政權首長的總統與職司最高檢察權的檢察總長,無視於法律與《憲法》對於他們權限的節制,無視於他們信守《憲法》的忠誠義務,兩次在總統府與多次在電話中,以《刑法》上不構成犯罪的行為與欠缺證據力的監聽資料,商討如何推翻現任的立法院院長,並分工執行這個計劃,這是怎麼樣的一個憲政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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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評論:監聽法制 漏洞百出;蘋果日報


作者:林鈺雄,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內文節錄:

先比較一下統計數據。2012年度台灣地方法院總計核發41,237監聽票次(其中包含24,154續監票次),此一數字,比起2011年度成長約略一成。同性質之監聽票次(亦即不計算國安監聽),2011年度德國法院總計核發21,118監聽票次(其中包含3,089續監票次)。

簡言之,換算回人口比(德國人口約為台灣的4倍),台灣法院核發監聽票次是德國法院的8倍;若以續監票次比較,更高達德國的30倍!以上還未考慮我國一張票掛多條線(平均掛約3線)的慣行實務,若以實際掛線數來比較,懸殊更為驚人。看來,國力不同,連人民基本權利都會連帶縮水。

可是,我國自從釋字第631號解釋及2007年中《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之後,同年底起監聽票核發已經改採法官保留原則,也就是檢察官僅有聲請權,唯有法院始能准許監聽及續監,特偵組也是以法院依法核票作為護身符。

既然我國及德國皆同由法院把關,為何監聽實務統計卻呈現如此天壤之別?我們的監聽法制出了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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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代,德國也曾犯相同的錯誤,當時,德國《刑事訴訟法》的重大干預處分雖然皆採事前法官保留原則,但實證統計發現,檢警取巧規避或擴權執行的違法亂紀事件,屢見不鮮。

問題在於法官核發令狀(如搜索票、監聽票)之際,由於時間急迫、資訊片面,難以發揮實質的控制效果,反而淪為檢警的橡皮圖章。在我國特偵組監聽林秀濤檢察官(以關說事證來聲請貪瀆監聽票?)及立院總機(連門號持有人都搞不清楚?)部分,法官照單全收的缺失,同樣暴露無遺。

之後,德國從立法到實務,改為事前、事後雙管齊下,除了加強事前法官保留的審查密度之外,同時發展全面性的法院事後審查,賦予受干預當事人事後得向法院請求救濟或確認處分違法的權利。諸如「一案吃到飽」、「小案灌水成大案」、「聲東擊西(偵辦A案件卻聲請B案票)」等事前核票時難以察覺的亂象,藉由從容不迫的事後審查,法院得以抽絲剝繭;檢警若有違法濫權情事,在確認違法之訴的公告裁判書中,自然無所遁形。

相較之下,我國事後救濟僅有《刑事訴訟法》的抗告和準抗告途徑,更離譜的是,條文文字還漏未規範通訊監察。筆者雖再三呼籲應匡正此項立法漏洞,但多年來聽者藐藐。

於是,儘管《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洋洋灑灑明定了事前法官保留、列舉重罪原則及比例原則,但到底具體個案中這些法定門檻被遵守了沒有?卻是在非所問、無人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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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瑩雪部長陪葬司法公信力;自由時報


作者:劉宏恩,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文節錄:

正值一個需要重新收拾殘破的法務部及檢察體系公信力的關鍵時刻,我們的新任法務部長卻公開發表如此角色上不恰當的言論,甚至形同公開對法務部監聽事件調查小組、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台北地檢署下指導棋。身為法律系教授,我的失望已經不只是普通失望,而是替台灣的最高法務單位及全國法律人感到悲哀莫名。

這次馬王政爭中許多法律人的表現,令眾多法律系教授為之氣結,因為我們不知道要如何教育法律學子實務上為何會出現這些亂象。我們會有檢察官把監聽所得的秘密拿來開記者會,甚至用「白馬非馬」的詭辯宣稱「既然不是刑事不法,而是行政不法,當然就可以公開」。我們還有法官就自己承辦而仍在審理進行中的案件接受電視專訪,然後還要此地無銀三百兩的宣稱「我並不是基於個案受訪」。現在,又出現了一位新任法務部長在自己麾下的調查小組還沒展開調查之前,就公開預設結論──拜託各位居於高位的法律人,饒了我們的法律學子,請不要再繼續給他們錯誤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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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黃世銘、廢除特偵組;自由時報


作者:林永頌,民間司改會常務董事、律師

內文節錄:


法官法第八十六條明定,檢察官應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公益代表人,須超出黨派,維護憲法及法律保障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謹慎執行檢察職務。檢察總長乃檢察官最高首長,更應身先士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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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如涉嫌關說本應由國會自律,部長、檢察長如涉關說則由行政院或法務部行政監督調查。黃世銘所帶領之特偵組,只負責刑事偵查,並無行政監督的權力,竟然自行調查,還狡辯一開始分不清刑事偵查或行政調查而介入調查?

如屬刑事偵查,檢察總長是最高首長,總統並非其長官;如屬行政調查,檢察總長及特偵組並無權限,總統也非行政監督的單位。黃世銘兩度夜奔總統府報告總統,所憑為何?

再者,九月五日特偵組認為無刑事不法簽結,行政調查非其職責,黃世銘九月六日召開記者會公布其「行政調查」結果,更顯荒謬。何況,其證據不齊全,也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竟儼然法院宣判?介入行政調查,更是破壞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特偵組九月五日簽結的是刑事案件,於九月五日之前仍然偵查中,黃世銘在八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一日向總統報告,豈非違反偵查不公開?也涉嫌洩密罪。

特偵組監聽柯建銘,其聲請監聽票的案件,是否跟柯建銘有關,值得懷疑。林秀濤檢察官有無被關說,仍有待調查,如有,也僅是行政責任,黃世銘於立法院主張林秀濤檢察官涉嫌刑法第一二五條明知有罪之人而故意不上訴,法院實務上很難成立,縱使成立,也僅一年以上之罪,並不符合三年以上重罪可以監聽的要件。近日又發現特偵組沒有犯罪的證據,竟然對立法院總機掛線,全面監聽立委更是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產生憲政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