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奶嘴法官」--- 年輕是一種原罪?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

(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

--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Justice of the U.S. Supreme Court)



日前水果日報的頭版標題「奶嘴法官 審洪仲丘冤案」,再度引起社會大眾對於「年輕法官」的討論。

據報載,為化解「奶嘴法官」質疑,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考選部長董保城希望修法後,未來要任法官者通過第一試,得先在社會工作2至3年後,再應第二試,通過後受2年司法官訓練,才能任法官。

社會輿論的邏輯似乎是這樣:「年輕」所以「資歷淺」,「資歷淺」所以「沒經驗」,「沒經驗」的法官會做出「恐龍判決」。

然而,「年輕」是否就等同於「沒經驗」?

「沒經驗」的法官所為之判決書,是否就等同於「恐龍判決」?



「法學」是否存在有「唯一正解」?


法官之工作為詳盡推究事理,並正確適用法律;然而,法學往往沒有一個「絕對正確之答案」,亦或是「唯一正解」。

於大多數之情形,法學不可能會有如數學上「1 + 1 = 2」;或是物理上「靜者恆靜,動者恆動」的慣性定律,此種客觀明確的正確解答。

或許可以這樣描述:理工範疇之學科,即使沒有正確答案,但是還是會有一個可得確定的數值或是解答,只要誤差值在容許範圍之內。(當然列式運算之過程要經得起檢驗。)

但是,法學無法僅僅透過「歸納」或是「演繹」等邏輯推論方式就可以獲得完備的解答;還必須透過「詮釋」以及「論證」等方式。

我們的社會大眾與媒體就經常在「詮釋」法律。 即便多數人一碰到法律問題或糾紛都推稱不懂法律;然而,一但看到那些他們「無法接受」的判決,往往卻如視寇讎般地抨擊,責罵這些判決為「恐龍判決」。

然而,因為社會大眾與媒體多半沒有受過良好的法治教育,遑論是長期而嚴謹訓練下的法律課程,其「詮釋」法律之方式絕大多數都是「透過自己的想像」和「生活經歷上的直覺反應」所得出之結果。

於此,並不是說「直覺反應」就一定是錯誤的;「詮釋」法律必須要能在法學的範疇之內,尋得適切的語句或概念加以表達論述,在「法律專業」與「公眾觀念(社會通念)」之交錯中,長期發展而來的「適切感」(sense of appropriateness);有些法律人稱之為「法感」。



「經驗」之概念與分析


「經驗」即親身經歷、實際體驗過之事物,而心中所得之想法或感受。  然而,我們現在討論的「經驗」,究竟是指「親身經歷、實際體驗過之事物」;亦或是「辦案審理之歷練」?

法官沒有殺過人,但還是審判「謀殺案件」;法官沒搞過幫派,但還是審判「組織犯罪案件」;法官沒有離過婚,但還是審判「離婚案件」。然而,日前媒體報導,有論者以為,普通法院的女性法官沒有當過兵,審理「軍刑法案件」有困難之虞;此種理由與前述所舉之例對照觀之,實在可笑。

再者,對於「離婚案件」之審理,難道「多次結婚」的法官(有很多「經驗」),必然會比「只結過一次婚」的法官更懂得婚姻的本質與真諦嗎?

因此,筆者認為,社會輿論指稱「奶嘴法官」沒經驗,應該是指「辦案審理之歷練不足」的部分。



然而,「有經驗」的法官與「沒經驗」的法官所為之判決的差異,難道就是「非恐龍判決」與「恐龍判決」之情形?

值得思考辨別的一點在於:「有經驗」是否只是代表處理案件的「熟練度」? 是否只是代表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比較能掌握案件的一些「眉角(台語)」

筆者試舉例比喻,即時戰略( Real-Time Strategy,RTS )遊戲,例如世紀帝國( AOE )、星海爭霸( StarCraft )、紅色警戒( Red Alert )、魔獸爭霸( WarCraft )等等;都玩過的人,多少都可以瞭解、掌握 RTS 類型遊戲的概念與操作;當遊玩新的 RTS 遊戲,就可以比較快上手。 但是,比較快上手,比較快進入遊戲操作的狀態,就代表我們是「一流、傑出的玩家(也就是所謂的「高手」或是「神手」)」嗎?

因此,「沒經驗」的法官,對於審理案件的「熟練度」不足,難道就必然會做出「恐龍判決」? 換句話說,「有經驗」的法官其所為之判決,難道就必然比「沒經驗」的法官所為之判決要來的高明或是精闢嗎?

「沒經驗」的法官也許問案審理過程會更仔細小心,更能傾聽到訴訟當事人的心聲,更能察覺到案情更深入的部分。



「經驗」有「不可替代」之成分與性質


每個人的日常生活、經歷都會有所不同,某些經驗是有不可替代之成分與性質;換句話說,某些經驗具有「獨特性」。

在遵守「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之下,對於案件中證據之憑信力如何,法官依自由心證之原則,本有斟酌取捨之權,以判斷事實之真偽。

不同法官對於同一案件中證據之憑信力之認定,多少都會有些許不同之處。

不可諱言,透過「經驗」進入「詮釋」法律的過程中,確實有助於提升法律詮釋的品質。 但是,過份強調「經驗」,或是把「經驗」當作裁判品質良窳與否的唯一指標,不一定能保證裁判的正確性或適法性。兩者之間並沒有必然的關聯性。



媒體報導的「恐龍判決」真的是「恐龍判決」嗎?


「恐龍判決」一詞大概是源自於一「爭議」案件---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422 號判決。最高法院為了回應社會對此「恐龍判決」的怒火,做出了 最高法院 99 年 第 7 次 刑庭決議。 然而,此次的決議飽受法律學界的批判與抨擊。

多數民眾受到媒體聳動的標題誤導,以及對法律的錯誤理解,依循著無法學背景的記者妄下評論的報導內容;對於不符合人民期待的判決內容,視若寇讎,千夫所指,不由分說地責罵、抨擊。

筆者有相當理由去質疑,報導此案判決之新聞媒體,於撰寫報導評論時,撰稿之記者,究竟有無對於此判決作詳盡之閱覽與查證?且撰稿之記者若加註本身意見與評論時,其究竟有無法學背景或智識?

我國法治教育以及公民教育顯有不足之處,教育界、法律界以及媒體界都負有教導培育、釐清觀念、詳盡說明之社會義務。  惟觀諸多數媒體對於「恐龍判決」之報導,究竟有無肩負起此一社會責任? 亦或是斷章取義,曲解判決理由,煽動人民以增加閱聽率?



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


美國前大法官 Holmes 曾說過:「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筆者在學習法律的過程中,不同的階段,回頭思考這句話的意涵都會有不同的體驗。

然而,觀諸 Holmes 所說的全文: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 The law embodies the story of a nation's development through many centuries, and it cannot be dealt with as if it contained only the axioms and corollaries of a book of mathematics."

筆者認為,Holmes 要強調的部分在於,「法律」具體呈現了一個國家數百年以來發展的歷史,而且這樣的一個「法規範」並不同於數學,沒有所謂邏輯推論上「必然發生的結果」,也不會有完美的方程式或是原理原則可以解釋「法規範」變遷的過程。

呈現「法規範」的奧義精妙地部分,並不在於「邏輯的推演」;而在於透過你的「經驗」所開拓出來的視野,你是如何來「詮釋」,如何來「論證」你的想法和觀點。

這就是法律的生命所在,也是法律令人著迷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