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究竟有沒有肩負起食品安全把關的責任?

據近日報載,大統公司因添加低價油混充高價油,產品實際內容物與標示不符,涉嫌製造販賣攙偽各類食用油品,遭彰化縣衛生局勒令全面停工,並督促大統公司的有食品安全問題疑慮之油品全面下架回收

若以最大宗的沙拉油市價每公升平均五十元來估算全部油品總價值,目前回收的油品市值已超過六十億元。

中央通訊社製作了一個簡明好懂的「大統事件懶人包」,可供民眾參考。





大統公司在業者在號稱純度100%橄欖油產品中添加廉價棉籽油,還以食品禁用的銅葉綠素染色;網友戲稱:『橄欖油沒有橄欖,花生油沒有花生,葡萄籽油沒有葡萄籽,辣椒油沒有辣椒;但是「大統」的油都很「大桶」!』

然而,大統公司旗下多數油品卻取得食品優良製造規範(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導致國軍以及全台共57所學校(新北市目前共有12所學校)的餐飲裡面皆有使用過大統公司之油品。

更甚者,今日媒體報導更爆出7-ELEVEn超商、全家超商等,皆證實其販售之部分飯糰產品,與零食大廠聯華食品生產的岩三角壽司海苔,均曾使用大統油品,事發後已緊急更換。 也就是說,平常外食族早上吃的御飯團,都有可能吃到大統公司的劣質油品或是黑心油品。


人民的日常生活中,不外乎食、衣、住、行、育、樂;首重為「食」。

食用油品都會出現在每天的餐點之中,倘若這些油品有問題,長期食用這些油品的人民豈不如同「慢性中毒」一樣?

惡劣廠商製造、販賣攙偽之產品,固然可惡,理應查辦懲戒。

但是,這些產品竟然獲有食品GMP的標示。 筆者不禁要問,往後民眾、消費者看到食品GMP的標示,都還要懷疑這些食品究竟食用下去會不會產生問題;那這個社會上還有什麼食品是值得人民可以信任、信賴的?

以下,筆者臚列幾個問題點來討論。


一、食品成分標示不實


大統公司旗下的多數油品,以低價、劣質油品混充高價、高質油品,乃食品成分標示不實;屬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攙偽或假冒之情形;依法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二、食品成分或食品添加物係屬法令規定不得添加者


大統公司之橄欖油商品,使用了食用油品內禁止添加之銅葉綠素,作為染色用途,屬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依法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三、精鍊之棉籽油雖得添加,然而該棉籽油之安全品質究竟有無確保


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精煉棉籽油在世界各國均為可食用之植物油。在我國,如用於調配為調合油產品時則需依規定清楚標示未經煉之棉籽油因含有高量之棉籽酚不得作為食用油使用

棉籽油是以棉籽為原料,經由壓榨或壓榨、萃取併用方式製取油脂而來,未精煉之棉籽油不得作為食品使用;經精煉加工的棉籽油,可去除自然存在於棉籽之棉籽酚。

棉籽酚(Gossypol)為棉花植物所含天然毒素,存在於葉子、莖、花以及種子,以種子的含量最多。棉籽酚為植物抗毒素,用以保護棉花免於蟲害或病菌侵襲。

依據實驗,純綿籽酚對男性的生殖毒性,在於會造成精子死亡、抑制精子生成以及減少精子數,可能進一步導致不孕

大統公司已經添加了產品標示上所無的棉籽油,那麼這些添加的棉籽油,其品質究竟為何? 究竟有無含有棉籽酚?

長期食用這些油品的兒童及少年,恐因該油品中的有毒物質超過食品安全的容許值,使得成長中的中小學生的身體健康有受到危害之虞。

倘若油品含有棉籽酚,加上以前的飲料添加塑化劑事件,這些有毒物質都會使得男性的生殖系統產生病變;筆者合理懷疑,這些有問題的食品是不是就是導致近年台灣不孕症患者成長的原因之一?


四、主管機關有無落實稽查與裁罰


前述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7 款、第 10 款,攙偽或假冒、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等,主管機關得以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44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也許會有人覺得,對於大統公司,即便是一千五百萬的罰鍰對他們來說也是不痛不養,因為大統公司透過這種方式不知道已經賺了多少黑心錢。

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罰鍰,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次按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觀諸行政罰法第 18 條之立法理由第一點:

第一項規定裁處罰鍰時應審酌之因素,以求處罰允當

又裁處罰鍰,除督促行為人注意其行政法上義務外,尚有警戒貪婪之作用,此對於經濟及財稅行為,尤其重要。

故如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獲有利益,且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為使行為人不能保有該不法利益,爰於第二項明定准許裁處超過法定最高額之罰鍰

因此,主管機關是有法律依據可以對不肖業者進行有效的懲處與規制。


五、國家商譽之貶損


大統公司製作的棉籽油,轉賣至國內其他製油公司,如富味鄉食品公司。 又富味鄉食品公司又將添加棉籽油的食用油品外銷至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澳洲、菲律賓、加拿大及印尼等7個國家。

惟為進ㄧ步確認富味鄉銷售國內產品是否含有棉籽油涉及標示不實,彰化縣衛生局已全面抽驗富味鄉棉籽油原油及產品共計25件,送食品藥物管理署進行檢驗棉酚。

倘若我國外銷之食用油品有標示不實,亦或是該油品內含對人體有危害之有毒物質;此際,外國對我國政府之食品認證以及品質管理會有如何之評價? 此必然將對我國產品之國際形象以及商譽造成極大之貶損。


六、結論


台灣近年來的食品安全事件,諸如毒奶粉(三聚氰胺,Melamine)、瘦肉精(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毒飲料(塑化劑)、毒澱粉(順丁烯二酸,或稱馬來酸),到今日的大統油品事件,都顯示出了民眾每天吃的食物,含有各種對人體有害的物質;政府應認真地面對此種重大民生議題,成立跨部門的橫向聯繫,加強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垂直聯繫,妥當分配人力,期能有效並確實地稽查各類食品,並對於廠商業者之不法行為做行政管控與裁處。

而食品優良製造規範(GMP)應進行相關的檢討與制度的改善,避免政府替不肖業者的黑心商品背書,間接讓無辜的消費者因為信任這個「微笑OK」標示,而長期食用這些黑心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