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開洪仲丘案之「黑畫面」之謎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不起訴處分書
(102年度 偵字 第15535號;股別:文股;共31頁)
以法律文書的體例和論述完整性來看,桃園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勝過軍檢的起訴書十倍有餘。
於此,針對陳毅銘(陸軍269旅上校政戰主任,下稱「被告」)涉嫌犯刑法第165條之湮滅刑事證據罪,我摘要並概述不起訴處分書之內容,供大家參閱。
(一)經查:記錄監視影像之主機硬碟,會對所有執行動作做成紀錄,有「日誌列表」以及「事件列表」。 「日誌列表」記錄啟動、關閉、系統登入、登出、刪除影像等執行動作;「事件列表」則記錄影像遺失、警報紀錄、位移偵測等狀況。
於此,針對陳毅銘(陸軍269旅上校政戰主任,下稱「被告」)涉嫌犯刑法第165條之湮滅刑事證據罪,我摘要並概述不起訴處分書之內容,供大家參閱。
一、被告有無於洪仲丘死亡後,經國防部北部軍地檢偵辦後,刪除或變造禁閉室之監視錄影檔案?
又檢察官提示之「日誌列表」,未見任何刪除動作。
且主機硬碟之檔案內容複製,無法選擇性為之,亦即,只能把「日誌列表」與「事件列表」一併複製、拷貝。如果僅複製、拷貝部分檔案,則將無法讀取硬碟之內容,此為主機程式之設計。
(二)監視錄影主機的機型與構造,要「直接抽換」硬碟之困難度亦相當高,依專業之昇銳公司而言,要進行此種作業,需要2-3名專業工程師及1至2工作日,方可完成。
(三)主機硬碟送至法務部調查局鑑定,並無發生錄影檔案遭刪除或變造等異常情形(參照 法務部調查局102年7月29日調資伍字第10214002300號函之鑑定結果以及102年7月29日調資伍字第10214002450號函)。
(四)監視器8、9及10號鏡頭錄影畫面,於102年7月1日消失的102分鐘畫面,亦無遭人為刪除導致檔案遺失(參照 法務部調查局資通安全處資安鑑識實驗室102年7月19日102068號鑑定報告)。
(一)所謂的「黑畫面」,並非「有錄影檔案,但是畫面是黑色的。」;而是「沒有錄影檔案,只是因為主機沒有該檔案可以播放,所以螢幕顯示出來整個是黑色的。」
(一)269旅資訊兵A於102年7月1日接到戰情室之電話,告知監看螢幕畫面有問題,A認為應是監視錄影主機之集線器(HUB)有問題,並與另一資訊兵B聯絡。B告知資訊兵A先前也有處理過類似的情形。
(二)監視錄影主機的機型與構造,要「直接抽換」硬碟之困難度亦相當高,依專業之昇銳公司而言,要進行此種作業,需要2-3名專業工程師及1至2工作日,方可完成。
(三)主機硬碟送至法務部調查局鑑定,並無發生錄影檔案遭刪除或變造等異常情形(參照 法務部調查局102年7月29日調資伍字第10214002300號函之鑑定結果以及102年7月29日調資伍字第10214002450號函)。
(四)監視器8、9及10號鏡頭錄影畫面,於102年7月1日消失的102分鐘畫面,亦無遭人為刪除導致檔案遺失(參照 法務部調查局資通安全處資安鑑識實驗室102年7月19日102068號鑑定報告)。
二、被告有無於洪仲丘悔過期間,操控禁閉室之監視錄影,導致錄影檔案時間中斷、影像遺失等異常情形?
(一)所謂的「黑畫面」,並非「有錄影檔案,但是畫面是黑色的。」;而是「沒有錄影檔案,只是因為主機沒有該檔案可以播放,所以螢幕顯示出來整個是黑色的。」
三、主機會發生異常關機,導致監視錄影影像無法儲存檔案,並非蓄意之人為因素造成。
(一)269旅資訊兵A於102年7月1日接到戰情室之電話,告知監看螢幕畫面有問題,A認為應是監視錄影主機之集線器(HUB)有問題,並與另一資訊兵B聯絡。B告知資訊兵A先前也有處理過類似的情形。
於是AB二名資訊兵前往陸軍269旅之通訊中心之收發室,檢查電箱及電路。B發現光纖轉換器之電源燈未亮,因為光纖轉換器之電源插頭並未插在延長線插座上,而是置放在一旁。
(二)A將電源插頭插回延長線插座,並回到戰情室。惟戰情室監視錄影主機螢幕之16格畫面,尚有幾格畫面因主機無法接收影像訊號,呈現沒有畫面之情形。
A在主機後方調整沒有影像畫面之監視器鏡頭訊號線,然而還是有接觸不良之情形。A認為重新開機,應該可以改善訊號接觸不良之異常情形,因此A直接關閉主機之電源後再重新開啟。
(三)A修復監視錄影之主機後,告知通訊中心收發室之值班人員,不要在動到這條電源線,因為這條電源線是監視錄影主機之網路電源線,如果沒接上,旅部戰情室會看不到螢幕畫面。
(四)B證稱,於102年5、6月其間,亦曾被告知戰情室內監視螢幕沒有畫面。
(三)A修復監視錄影之主機後,告知通訊中心收發室之值班人員,不要在動到這條電源線,因為這條電源線是監視錄影主機之網路電源線,如果沒接上,旅部戰情室會看不到螢幕畫面。
(四)B證稱,於102年5、6月其間,亦曾被告知戰情室內監視螢幕沒有畫面。
B檢查的結果,發現監視錄影主機之網路訊號線燈並未亮起。B至通訊中心收發室檢查電箱,發現該光纖轉換器之插頭在辦公桌底下,當時插頭並未插在電源插座上。
B將光纖轉換器之插頭插回插座後,即無異常情形。
B在檢查維修時,詢問通訊中心之值班人員;值班人員告知,可能是因為不小心踢到光纖轉換器之插頭,所以插頭才會自插座脫落。
(五)被告與范佐憲上士,跟資訊兵AB等人之間的電話通聯並無交集。
(六)綜上,主機會發生異常關機,導致監視錄影影像無法儲存檔案,乃資訊兵AB二人維修該主機造成之現象,非蓄意之人為因素,與被告無涉。
四、102年7月3日下午,禁閉室監視器9號鏡頭影像遺失部分
(一)法務部調查局認為,該影像遺失可能之原因:監視器系統主機端背板訊號線拔除、鏡頭端訊號線拔除、鏡頭電源喪失,皆可導致「影像遺失」之情形,但到底是「人為拔除」還是「非人為因素」導致電源喪失,應再予查明。
(二)負責維修269旅全部監視錄影系統廠商之工程師C證稱,可能是因為「電源」、「訊號」或「鏡頭」發生問題,才導致影像遺失。
C認為,較有可能是因為8、9、10號鏡頭電源「並聯」至110V延長線插座,且該延長線插頭是插在監視錄影主機旁牆壁上之雙孔插座上,若同時有人在另一插孔使用高電量之吹風機、電磁爐等高瓦數電器用品,即有可能造成電壓負載過重,使鏡頭電源跳掉,如此就會影響鏡頭訊號收訓不良。
此外,C於102年6月21日進行維修,有留下10號鏡頭外接紅外線裝置之變壓器;多了一顆變壓器,亦有可能造成電壓負荷不穩定之情形。
(三)經查,前開影像遺失之現象,堪認係因為線路並聯、電壓負載過重,造成電力供應不穩之非人為因素所致;而非人為蓄意拔除訊號線之因素所致。
(三)經查,前開影像遺失之現象,堪認係因為線路並聯、電壓負載過重,造成電力供應不穩之非人為因素所致;而非人為蓄意拔除訊號線之因素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