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 陸軍頒給洪仲丘旌忠狀之新聞稿
針對「陸軍頒發故洪仲丘下士旌忠狀、陸光獎章及追晉中士」乙情,國防部今(4)日說明如后:
一、故洪下士因「漢光29號實兵演習」期間,負責機動運輸、輸具調動等全般事宜,陸軍司令部追頒「陸光乙種獎章」乙座,並依規定及權責辦理故洪下士追晉中士。 二、依據旌忠狀作業規定:亡故官兵,生前曾受政府頒給勳、獎章者,循例由單位申請頒給旌忠狀;其作業程序係分層負責,由陸軍司令部向後備指揮部提出申請,並經後備指揮部審認後核發,無須經過國防部長、行政院長及總統核定。 三、對於陸軍司令部相關處理作業尚欠週延處,國防部深表歉意。 真的是這樣嗎? 一、依然故我,仍不依法行政的國防部按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 修正) 第 25 條 亡故官兵,由國防部陳報行政院呈請總統頒給旌忠狀,以資表揚。 第 4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指作戰死亡或因公殞命之現役軍官、士官 、士兵(以下簡稱亡故官兵)。 ... ... 洪仲丘下士不幸亡故,是由於軍方的非法的悔過處分與違法之操練,讓洪仲丘因熱性傷害導致中暑及多重器官衰竭而死亡。他並非「作戰死亡」或是「因公殞命」,不屬於「亡故官兵」,依法本來就不應該頒發旌忠狀。 二、此「旌忠狀」之頒給,非依法定程序為之依此「辦法」(「辦法」係「法規命令」,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旌忠狀」之頒給,需要國防部「陳報」行政院,並「呈請」總統為之。 次按公文程式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呈」之公文程式,是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因此「旌忠狀」之頒給,國防部必須撰寫公文,呈請總統為之。 試問,「旌忠狀」怎麼會「無須經由國防部長、行政院長及總統核定」?國防部竟然不知道自己業務主管的法規範? 倘若「旌忠狀」之頒給,不需要主管機關、機關首長或是總統「核定」頒發,則何須訂定此種法規範? 何須花費時間與人力來撰寫公文? 這樣豈不是多此一舉? 三、非法頒給「旌忠狀」之行為,其心可議既然洪仲丘下士依法並非「適格」之「旌忠狀」頒給對象;且國防部頒給「旌忠狀」之程序,也不依照法定程序為之;可見國防部或是陸軍司令部,目的無非是要粉飾他們在洪仲丘案中,令人搖頭的種種作為,企圖要安撫社會大眾。 然而,洪家人並不領情,也認為這種「表面功夫」根本就不是他們在意的。 四、國防部避重就輕,根本搞錯重點國防部新聞稿第三點,對於陸軍司令部相關處理作業尚欠週延處,國防部深表歉意。國防部在記者會澄清,按照慣例,頒給「旌忠狀」之部隊主管,應該要穿著軍禮服;然而為了避免刺激洪家,對洪家造成二度傷害,所以當日頒給者是穿西裝。 國防部根本就是搞錯重點! 國防部要深表歉意的地方在於這根本就是一場鬧劇! 何止是「處理作業尚欠週延處」! 於此新聞稿,更能看出,軍中是「人治」凌駕「法治」的情形占多數;軍方也未審慎地詳閱其業務主管之法規範。 這種扭曲的風氣與文化,間接導致了洪仲丘枉死的不幸事件。 |